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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2022年版)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内容详见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https://xyk.cebbank.com/),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人(含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副卡申请人/副卡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准贷记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乙方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乙方名下持有卡片数量上限为40张(含40张);其中,乙方名下有效卡片数量上限为5张(含5张)。超出上述数量限制的,乙方将无法成功申请新卡(因炫号卡和炫号卡Ⅱ申请突破5张有效卡片上限的,不影响发卡)。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需严格遵守《章程》。

2、乙方应在使用准贷记卡前认真阅读《开卡函》,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并根据《开卡函》上的提示获取《客户使用手册》,认真阅读有关准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

3、乙方收到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4、乙方收到准贷记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

5、乙方激活准贷记卡后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准贷记卡的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准贷记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取现交易(含本行取现及跨行取现),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卡片的储蓄账户,当储蓄账户可用取现金额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乙方卡片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

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消费交易,甲方默认乙方优先使用其卡片消费账户中的信用额度,当信用额度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乙方卡片的储蓄账户。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缴费交易,若是跨行缴费,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卡片消费账户中的信用额度,若是本行缴费,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

乙方持准贷记卡进行转账转出,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转账手续费。

7、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将其准贷记卡储蓄账户及消费账户中的资金互转。储蓄账户中活期存款可转入到消费账户中。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可转到储蓄账户中,视同准贷记卡预借现金,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取现费。

8、 乙方凭卡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乙方凭卡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按当地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9、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预借现金自交易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

10、准贷记卡为银联人民币单币卡,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乙方在境内使用准贷记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准贷记卡,均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他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准贷记卡储蓄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阳光借记卡的相关规定。准贷记卡消费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准贷记卡的相关规定。准贷记卡储蓄账户资金按照甲方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计息,消费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透支利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消费账户。

12、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准贷记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

1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减其信用额度,调整透支利率或停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查询利率变动情况。

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或未激活的准贷记卡,甲方有权调减其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对额度调整前产生的欠款及息费,需承担还款责任。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短信、电话、阳光惠生活APP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取得乙方同意后调高乙方信用额度。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息费承担还款责任。

14、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APP、官方网站、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对账方式查询账户交易情况及相关账务情况。

乙方准贷记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对账服务,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手机号码、邮箱,或者阳光惠生活APP、微信等,以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向乙方提供定期对账单服务(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可以通过上述渠道主动查询,也可以向甲方索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息费。

15、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联系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网点柜台、客户服务电话和阳光惠生活APP等渠道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账务提醒、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6、准贷记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如乙方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准贷记卡消费账户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如乙方将准贷记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投资、房地产、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或其它非正常消费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7、准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和本合约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卡存在盗刷风险、身故或发生其他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

18、乙方所持准贷记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乙方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19、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乙方保证已知悉并同意遵守甲方公布及更新的《积分奖励条款及细则》等相关规则,对于清理、减少积分或增值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甲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期限通过官方网站、阳光惠生活APP、微信、电话、邮箱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相关规则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对于新增、拓展积分或增值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甲方可根据实际业务上线情况通过官方网站、阳光惠生活APP、微信、电话、邮箱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相关规则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乙方对相关规则变更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相关细则的变更。

20、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甲方要求时,积极配合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乙方同意,在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存在身份证明文件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我国等国家发布的制裁项目等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相关账户的变更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小额免密免签

1、如乙方所申领的准贷记卡为带有“闪付”、“Quick Pass”或标识的银联贷记IC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阳光惠生活APP、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网站、光大银行网点开通信用账户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乙方开通了信用账户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2、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光大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该限额依据银联卡业务规则确定)。乙方开通信用账户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可通过光大银行客服电话、阳光惠生活APP、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网站、光大银行网点调整“小额免密免签”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四条 电子现金

如乙方所申领的准贷记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准贷记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准贷记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条 利息、费用与还款

1、准贷记卡透支使用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预借现金自交易日起按日计收单利,透支利率根据持卡人资质、用卡情况、交易类型等不同由甲方核准或调整,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准贷记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将通过网站公告、阳光惠生活APP、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3、乙方须在每笔透支交易发生最长60天内偿还每笔透支交易产生的本金及相应息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每笔透支款项的,甲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逾期信息,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使用准贷记卡的资格。

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准贷记卡或其他信用卡,应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

4、乙方应承担因其准贷记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等。

5、对于未逾期及逾期90天内的账户,乙方还款顺序为费用、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分期结转本金、消费透支本金;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外访、公告、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在乙方预留电话无法触达本人的情况下,可向第三人(包括乙方联系人、近亲属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询问乙方的联系信息或委托其向乙方转告与银行联系。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并保存相关记录。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乙方预留的联系人接受乙方委托,承担协助甲方联络乙方并传达信息(包括必要催缴信息)的义务。乙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7、准贷记卡默认绑定本卡储蓄账户自动还款,乙方可变更自动还款卡号或取消自动还款。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绑定的自动还款账号中扣款。

如乙方信用卡绑定自动还款功能,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自动还款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和细则。

8、若乙方通过甲方官方渠道、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银联在线等银联渠道的信用卡还款功能进行还款,款项转到消费账户。若乙方通过柜面通、跨行转账等渠道转入,甲方默认乙方将款项转入其准贷记卡储蓄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手机银行渠道将储蓄账户款项转账到消费账户,用于还款。如账户绑定自动还款,可于自动扣款日完成自动还款。

9、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为避免产生新的息费,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乙方主张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信用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生盗刷情形,乙方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乙方如需针对计入账户的息费开具发票,需要先还清该笔息费后,通过客服渠道向甲方申请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 发票开具后,乙方如申请息费撤销,需将已开具的发票寄回甲方,甲方收到后操作发票红冲,邮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挂失、补换卡及销户

1、乙方准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网点柜台、客户服务电话和阳光惠生活APP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电子现金卡内余额视为丢失。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

准贷记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2、甲方发行准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具体有效期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准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卡片有效期截止前,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用卡状况及授信资质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乙方换发新卡。

3、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及不符合甲方换卡规则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审核规则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乙方同意,其使用的准贷记卡到期换卡时,如该准贷记卡停止发行的,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或由乙方申请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并经必要的审批审核流程,乙方未通过审核将不能获得新卡。如审核通过,乙方所获的新卡账户将发生变更,乙方需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还款。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准贷记卡。

4、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时,须按账单继续偿还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5、乙方中途停止使用准贷记卡的,须及时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涉及溢缴款、电子现金账户等问题的,应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溢缴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清零或乙方主动放弃后,甲方为乙方办理销户。

6、乙方申请销户经甲方同意并结清全部债务后,应将卡片归还甲方或将准贷记卡卡片自行剪卡,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尚未结清的债务。

7、对于逾期60天以上账户,在乙方还清欠款后,甲方可主动发起销户。

 第七条 其它

1、乙方使用准贷记卡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告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乙方不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生效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提供4001-000-000、4007-888-888等电话渠道信用卡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信用卡服务。

4、如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乙方同意将预留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作为甲方通知、账单、催收函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履行章程及合约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程序)。如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乙方将及时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方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甲方按乙方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送达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等送达的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或乙方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以文书、电子数据退回或系统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双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程序送达地址。甲方的送达地址为:中国光大银行官网公示地址。

6、乙方知悉,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金融纠纷案件可能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局。

7、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8、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且乙方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终止。甲方在审批通过乙方信用卡申请后,应至少选用一种“点对点”形式及时将乙方适用的《领用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发送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APP推送等。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费率表》、信用卡利率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进行公示,并至少选用一种“点对点”形式将相关变化发送给乙方。该等变更自公示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示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示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